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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

发布日期:2005-06-28 00:00:00   浏览次数:4280


  侦查羁押期限
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,不得超过2个月;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,可以延长1个月;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节的,可以延长2个月;
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,不能侦查终结的,可以再延长二个月。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,重新计算期限。
  强制措施期限
  传唤、拘传持续时间,不得超过12小时;拘留时间,不得超过14日;取保候审时间,不得超过12个月;监视居住时间,不得超过6个月。
  审查起诉期限
  审查起诉时间,1个月;重大、复杂案件,可以延长半个月;改变管辖的,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;退回补充侦查,以两次为限,每次1个月。
 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,在7日以内;
 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,在7日以内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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