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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人的权利、义务

发布日期:2005-06-28 00:00:00   浏览次数:4278

  权利:
  
全保障权
 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。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 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,移送公 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  充分陈述权
 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除特殊情况外,可以 吸收证人协助调查。
  核对笔录权
 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,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,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 改正。
  证件知悉权
 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,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。
  侵权控告权
 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,有权提出控告。
  义务:
  作证的义务
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
  如实作证的义务

  证人应当客观、如实的提供证据,不得捏造事实、伪造证据进行诬告。诬告陷害 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,应负法律责任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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